大庆市野生鸟类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大庆市野生鸟类摄影家协会(英文译名:DAQING BIRDNET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DBPA)。
第二条 本社团的性质: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社团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护野生鸟类,共建和谐家园。
第四条 本社团的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会战大街(天福影像)。
第五条本社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庆市文联和登记管理机关大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社团所依托的网络平台是《鸟网》域名为www.birdnet.cn和《佳友在线》域名为www.photofans.cn。
第二章 活动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活动范围:
一、长期性推广鸟类摄影以及观鸟活动,并与政府有关单位及企业界合作,开展各种鸟类生态保护推广工作。
二、与各地摄影家协会、观鸟会及相关团体、学术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
三、接受政府相关机构及企业委托,实施有关野生鸟类的调查研究计划,进行鸟类普查、环境检测及保护鸟类的宣传。
四、协助政府相关机构进行野生鸟类栖息地的维护和保育工作。
五、提供野生鸟类相关的咨询及图片查阅。
六、为会员举办的摄影展览和图书、画册出版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活动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的优先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会的调查报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行动支持本会保护野生鸟类及自然的主张;不提倡拍摄和发表非自然状态(环境)下的鸟类;不提倡拍摄和发表人为控制和人为投喂引诱的鸟类。
二、定期在《鸟网》和《佳友在线》上传自己的鸟类摄影作品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年费100元。
五、每年参加会员大会或推选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名人;理事若干名;名誉主席和顾问若干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活动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三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副秘书长以上职级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社团及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13日协会年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