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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户籍新规:11类“黑户”都能上户口

已有 206 次阅读2016-4-2 09:29 |个人分类:转载的文字博客| 陕西

还在为收养了孩子,却迟迟无法为孩子上户口而发愁?还在为因嫁入外省“丢”了户口而尴尬?别担心,陕西户籍新规出台了,11类“黑户”落户不再难了!

昨日,省政府办公厅通过省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全面解决我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确保每位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取消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的证件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长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查找户籍档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父母无户口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当父母去世或无法寻找时,凭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的调查核实材料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所在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我省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省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其他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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