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注册 登录
PhotoFans摄影网 返回首页

李少白的影像空间 http://bbs.photofans.cn/?75340 [收藏] [复制] [RSS]

博客

为中国风光摄影说话

热度 1已有 5595 次阅读2009-1-1 08:00

 


           不知从何时起,一股轻视甚至反对风光摄影的风越刮越猛,其中最具杀伤力的是一些倡导纪实摄影的理论家举起社会责任感的道德大旗向风光摄影口诛笔伐, 他们不仅号召喜欢风光摄影的人迷途知返, 赶紧走出“美”的误区,甚至发狠话, 要对风光摄影进行“清算”。他们批中国风光摄影的主要论据是:在西方,风光摄影从来不入主流,根本不被看为艺术。他们最不满之处是中国风光摄影对美有着非常强烈的依恋情结和回避现实的执迷不悟的顽固心态。在摄影理论界,风花雪月几乎成了过街老鼠, 鲜有人敢理直气壮地去捍卫保护,就连一些风光摄影家们也说;我们风光摄影中唯美的成分太多了。甚至把社会学、政治学的内容塞进风光摄影中来“壮胆”。为此,我觉得有必要对一些问题进行回应。


   


一、风光摄影是不是艺术


           是不是艺术不能以题材来划分,这是常识。因此,我们既不能笼统地说风光摄影是艺术,也不能笼统地说风光摄影不是艺术。是不是艺术,我看可以有这样两个标准:是否具有审美性,是否具有创造性。符合这两个标准的摄影,我们就可以称之为艺术摄影!应该看到中外风光摄影中有相当多的作品被人们承认是艺术品。最近爱德华·斯泰肯的一幅风光作品被西方当做艺术品进行拍卖,并且拍出了近三百万美元的天价就是一个证明。


              


               池塘月色  爱德华·斯泰肯 摄


在索思比拍卖行2006年2月14日的一次拍卖会上,这张照片卖出了到目前为止摄影史上照片拍卖的世界纪录——292.8万美元。此前的纪录是理查德·普林斯《无题(牛仔)的124.8万美元》


二、风光摄影应该追求什么?


           美是所有艺术追求的终极目标。如果你从事的风光摄影属于艺术范畴,当然应该追求美。我们所谓的“唯美”可以理解为一种立场, 它排斥、拒绝一切粗鄙、卑琐、庸俗,唯美是求也。依我见,中国风光摄影中的唯美成分不是多了,而是还不够,因为唯美是一种很高的境界,美并不等于显而易见的漂亮,只有对于美有真正深刻的理解和探求,才能谈得上唯美是求。中国风光摄影在这一层面上
还需继续努力。


三、风光摄影的实用性和非实用性


           摄影的确有实用功能,甚至可以说,大部分的摄影形态都是实用的。新闻、军事、天文、地理、商业、纪实,也包括相当部分的风光摄影都是利用照相机的纪录功能满足了人类的许多实际需求,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但是利用相机还能进行艺术创作,而艺术创作应该是非功利的,是非实用性的。因此对风光摄影中的艺术摄影,我们就不能仅仅用实用性去衡量、评判,更不能因为某些风光摄影不具备社会批判功能而去轻视它,否定它。任何轻视艺术的非功性和实用性的无知,都将导致美盲的产生,而社会中美盲充斤将是比贫穷更可怕的事情。如今社会上的许多令人痛心的现象:如森林消失、河流污染、环境破坏等与美育的缺乏也不无关系。


四、风光摄影与社会责任感


           社会责任感不仅是摄影家应该有的,而且是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应该有的,社会责任感的体现
不可能是单一的,批评、揭丑是一种责任,赞扬、颂美也是一责任,此责任与彼责任互为呼应与支援是一个社会健康的表现。风光摄影,尤其是风光艺术摄影应以一种真诚敬畏的精神亲近自然,从大自然中去发现美、感受美,并把发现到、感受到的自然美转化升华为艺术美,让更多的人从大自然中得到审美的享受,精神的慰藉,这就是一个风光摄影家应尽的社会责任。


   
五、“清算风光摄影”的可能后果
   


           如果有一天清算风光摄影得以实现,在摄影的领域内就有可能出现美、画意、诗意为道德、意识形态乃至哲学观念所取代,当实用功利将摄影格式化以后,视觉形态的艺术也会从摄影中消亡,绚丽多彩的摄影生态环境将变得单调而暗淡。完全由实用功利统治的摄影,即便是正义的、人文关怀的、崇高的、深刻的,肯定也是病态的、失衡的。也肯定是不能为广大影友所接受的。



           以上言论是感于中国风光摄影目前的遭遇所作出的个人反应和思考。如此一说,也是希望更多的人来议论。



路过

雷人
1

握手

鲜花

鸡蛋

刚表态过的朋友 (1 人)

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冰山流雨 2014-4-30 09:31
谢谢老师教诲!

facelist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评论 登录 | 立即注册


关键字:


起始时间:
截至时间:

PhotoFans摄影网© 1998-2024 ( 京ICP证04060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0587号 京网文[2020]4675-862号 )

返回顶部